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15号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负责人:张建英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10070580C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设备压力容器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位于厂区西北侧的特材车间、重容车间共六处手工焊正常工作时,配备的烟气回收装置设施未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3、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作业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7月12日前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