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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7964980X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常青北路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生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212日检查发现,你公司4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时未开启VOCs收集设施,挤出线喷码机在生产时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2023447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44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视频录像(202347日由执法人员吴丽婕录制,由你公司注塑车间工人王一虎、挤出车间张德才口述212日生态环境部检查时,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47日由岳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郝永利、经理岳斌、注塑车间工人王一虎、挤出车间张德才身份证复印件202347日由岳斌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6、生态环境部212日检查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注塑和挤出车间门窗未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410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3]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3410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罚听[2023]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未按照规定安装 、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当事人生产属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