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36号
西部电缆陕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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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东段0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京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杨凌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位于厂区东南侧三号车间的危险废物库房内,堆放的废油手套收纳箱未设置标志标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8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9年8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3、2019年8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堆放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类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