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20〕2号
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54152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三路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于2019年12月10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高强度高弹聚氨酯防水涂料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违法问题已交由我局办理。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督办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高强度高弹聚氨酯防水涂料A组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反转,不能将产品灌装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吸附收集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问题反馈清单;
2、2019年12月13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