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12号
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6月28日16时45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模具生产线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烟气回收设施集烟罩未按规定放置于焊接点位处,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