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0〕3号
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54152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三路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铁路专用高强高弹聚氨酯防水涂料A组分、B组分生产线在运行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内均未填充活性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按照规范对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填充活性炭;2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