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39号
杨凌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8419363U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东环路北段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于2019年11月9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饲料生产正在进行,粉碎、筛分和混合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脉冲除尘,一台布袋除尘设备布袋破损。
2019年11月20日杨凌示范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针对转办问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督办问题清单;
2、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政环罚听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