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07号
杨凌天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永科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常青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580774191G
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610905)、唐小宇(执法证号:60902)于2019年3月14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医用糖衣锅生产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将危险废物(废自喷漆罐)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3、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前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将危险废物入库贮存,完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并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