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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27110115006)、李西林(执法证号:27110115012)在2022年9月2日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泥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类别是HW04农药废物)交由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份、10月份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份、10月份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污水处理站泥水混合物(危险废物)倾倒点现场勘察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入库记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9页中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委托处置内容;

5、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7、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8、关于危险废物清理转运费用情况的说明及危废废物处置费用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听证〔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6.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二目的规定,你公司污泥处置费用合计是2040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罚款数额以处置费用二十万元为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十万元的3.3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6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