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11号
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17818D
地址:杨陵区康乐路东段城东物流园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改性沥青生产建设综合技改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厂区内油桶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于2018年7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