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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宠医家宠物医院)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1〕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宠医家宠物医院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3MAB2KRDC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高武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洪璋路人才公寓114号商铺

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V1112152786c)、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11月5日检查时发现,你宠物医院有1台菲林克斯瑞星DR设备从2021年7月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照片资料;

4、违法行为现场勘察图。

你宠物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15)告知你宠物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宠物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你宠物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类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宠物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宠物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