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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35号    

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

我局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10月14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废涂料桶、底漆桶和废生产原料等固体废物厂区内北侧、东侧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场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0月1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0月1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2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类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