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154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印宏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2023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车间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水喷淋,通过灰色塑料管直排大气环境。2023年5月22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2号车间产生的部分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水喷淋处理,通过水喷淋塔进气口下方的塔身上灰色塑料管出口直排大气环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8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2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2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页、3页);
5、二车间2023年4月废气吸收喷淋塔操作记录;
6、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