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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鹤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鹤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3180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小军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4号鹤鸣健康产业园

2023年6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DA001排放口无采样平台、无采样口;DA005、DA002排放口无采样平台,采样口设置不规范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DA001锅炉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DA005保健车间制粒工序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监测采样口设置不规范;DA002食品车间制粒工序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监测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15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6月2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6月2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