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40号
陕西杨凌开源恒起土石方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季
地址:杨凌示范区揉谷镇陵东村安驾2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0504198627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夜间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杨凌示范区渭惠路杨凌邰城印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垃圾转运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3、2019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作业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