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9〕10号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家猪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君芳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58818164R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态仔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李家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粪液直接排至后备舍北侧未做防渗处理的空地处。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9]17号 )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