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4号
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裕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3077460A
地址: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绿地城际空间站I地块二标段项目工地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4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绿地城际空间站I地块二标段19号楼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4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研究认为理由不充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