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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9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地址: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中段杨凌示范区火炬创业园内

2023年4月26日,我局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补漆房正进行补漆作业,但补漆房密闭不严,废气无法完全收集处理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7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4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违法行为取证照片;

3、2023年5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5月8日杨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存在问题检查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