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20〕3号
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54152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三路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19年12月13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类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初犯且危废贮存量少于10吨,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