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30号
杨凌秦宝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文利
地址:杨凌示范区五泉镇蒋家寨村北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698438273F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1日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活区西南角职工餐厅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至餐厅外西北侧未做防渗漏处理的人工坑。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