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154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印宏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2023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DA006排口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在未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对粉碎车间颗粒物进行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监测报告。2023年5月8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粉碎车间均未生产,委托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9#粉碎车间排气筒(DA006)颗粒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8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5月份粉碎室废气吸收喷淋塔操作记录,2022年11月份粉碎车间环保设施操作记录;
5、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2022年5月26日监测报告(编号:SZJ202205014),2022年11月25日监测报告(编号:SZJ202211001)。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