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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世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1〕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世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2960148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LIM  WI JOO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36号杨凌富海工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丁海峰(执法证号:V1112152787C)、王爱芳(执法证号:V1112152789C)于2021年8月5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冲压车间7台冲压机运行时,配备的7台油雾净化器过滤纸均有破损,导致油雾净化器不能正常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照片资料;

4、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1年8月16日前对7台油雾净化器破损的过滤纸进行更换,保证油雾净化器的正常使用,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海峰 王爱芳            话:029-87045819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邮政编码:712100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