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20〕01号
杨凌肖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双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330229XJ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1路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于2019年12月15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场区内西侧砂土未进行覆盖,违法问题已交由我局办理。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12月24日对督查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问题反馈清单;
2、2019年12月2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9年12月2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