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萃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580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佩玲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5号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21年2月27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钢丝软管将事故池、集水池未经处理的废水,越过在线监测取样探头及流量计直排市政管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2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4、违法行为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未经处理废水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