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11号
陕西德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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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6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故障未运行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于2021年07月07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