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1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楸欧汽车配件制作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6481403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神谷喜久雄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东路36号富海工业园
2023年4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治污设施吸附棉于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2月进行更换,但无危废入库记录,吸附棉去向不明问题。2023年4月26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你公司治污设施吸附棉于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2月、4月进行了更换,对你公司更换后的吸附棉去向进行了查找,在对厂区内和固废间现场检查时,发现更换后的吸附棉在固废间存放,吸附棉和环氧树脂废包装袋堆放在一起。(现场对废吸附棉进行了称重,重量为:0.501公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9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4月26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4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违法行为照片资料;
5、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1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听证〔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中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裁量标准(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10-20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