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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M20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言文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天行健公司院内

2023年5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堆放的物料(沙子和石子)未覆盖防尘网。2023年5月24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厂区堆放的物料(沙子和石子)未覆盖防尘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察图;

5、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