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10号
杨凌正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涛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陵街道办杨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06483539X9
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液化气站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废油手套等)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前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将危险废物入库贮存,完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并于2019年3月22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