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世真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2960148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LIM WI JOO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36号杨凌富海工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丁海峰(执法证号:V1112152787C)、王爱芳(执法证号:V1112152789C)于2021年8月5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冲压车间7台冲压机运行时,配备的7台油雾净化器过滤纸均有破损,导致油雾净化器不能正常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5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照片资料;
4、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海峰 王爱芳 电 话:029-87045819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邮政编码:712100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