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门阁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15号华信天弘公司院内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6月23日检查发现,你负责的陕西智鑫天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杨凌示范区渭惠路15号建设的智能金属结构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吴丽婕于2023年8月9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法定代表人门阁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9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负责人张晓辉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9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3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