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32号
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2121868U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12号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实验室废试剂瓶、含汞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错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类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