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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 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7964980X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常青北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生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212日检查发现,你公司4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时未开启VOCs收集设施,挤出线喷码机在生产时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2023447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44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视频录像(202347日由执法人员吴丽婕录制,由你公司注塑车间工人王一虎、挤出车间张德才口述212日生态环境部检查时,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47日由岳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郝永利、经理岳斌、注塑车间工人王一虎、挤出车间张德才身份证复印件202347日由岳斌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6、生态环境部212日检查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注塑和挤出车间门窗未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413日前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