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M20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言文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天行健公司院内
2023年5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堆放的物料(沙子和石子)未覆盖防尘网。2023年5月24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厂区堆放的物料(沙子和石子)未覆盖防尘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察图;
5、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21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规定,裁量标准(5-7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