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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4号

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裕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3077460A

地址: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绿地城际空间站I地块二标段项目工地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4月9日2时06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绿地城际空间站I地块二标段19号楼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4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2、于2021年4月16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