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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我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2月6日至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精馏车间的中转池私设一个排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6日至7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3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听证〔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7.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中已投入生产,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裁量标准(15-20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