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27110115006)、李西林(执法证号:27110115012)在2022年9月2日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泥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类别是HW04农药废物)交由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份、10月份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份、10月份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污水处理站泥水混合物(危险废物)倾倒点现场勘察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入库记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9页中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委托处置内容;
5、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7、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8、关于危险废物清理转运费用情况的说明及危废废物处置费用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2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