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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领秀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20〕7号

杨凌领秀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6916667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凌街道办凤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仲华

我局执法人员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薛辉(执法证号:610905)于2019年12月2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杨凌街道办凤凰路西段的液面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具体情况;

2、2019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3、2019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建设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2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151.8元(大写:陆仟壹佰伍拾壹圆捌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