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先植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817883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姚安路6号迪通新杨公司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林江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年5月2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搅拌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直接排放。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023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30日由李林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李林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30日由李林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3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