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杨凌常青路加油站分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C96J2P94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与兴杨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江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4月18日检查发现,你公司进行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设施未正常运行。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5日由李银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身份证复印件、站长李银鸽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5日由李银鸽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5日由由执法人员薛辉制作,证明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当事人属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