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杨政环封字〔2020〕02号
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日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49004161
地址: 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燃煤供热中心东侧
2020年1月2日,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期间仍在生产,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辆正在进行装卸作业,并且有多辆混凝土车辆进出厂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措施。
2020年1月3日,杨陵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针对转办问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督办问题清单;
2、2020年1月3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混凝土拌合楼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天(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1月5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