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154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印宏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2023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DA006排口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在未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对粉碎车间颗粒物进行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监测报告。2023年5月8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2022年5月11日、2022年11月9日粉碎车间均未生产,委托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9#粉碎车间排气筒(DA006)颗粒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8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5月份粉碎室废气吸收喷淋塔操作记录,2022年11月份粉碎车间环保设施操作记录;
5、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2022年5月26日监测报告(编号:SZJ202205014),2022年11月25日监测报告(编号:SZJ202211001)。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7号)、《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中弄虚作假类别、提供假信息情节的规定,裁量标准(5-10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