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E793E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海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薛辉(执法证号:610905)于2021年3月24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杨凌示范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园核心产业园区的年处理3000吨中草药植物提取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薛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薛辉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薛辉于2021年3月24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1年3月24日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身份证复印件、安环部长陈建锋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3月24日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 [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 [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