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智达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PHQ61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利斌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沁园春居S101号商铺
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V1112152786c)、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5月31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杨陵智达康健康体检1台东软16排CT设备、1台北京中拓1000DR设备和1台蓝韵6600DR设备从2020年8月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3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5月3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照片资料;
4、违法行为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