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0〕1号
华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耀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RLUH1F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锦绣生态园林酒店项目工地
在2020年7月7日高考当天,群众反映杨凌锦绣生态园林酒店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2020年7月7日4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杨凌锦绣生态园林酒店项目8号楼2层进行拆除模板作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7月7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7月7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