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10号
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6月28日16时45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模具生产线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烟气回收设施集烟罩未按规定放置于焊接点位处,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于2021年07月07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