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1542X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宏伟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21年2月27日凌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私设软管越过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及流量计直排至市政污水管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2月27日违法影像资料;
2、2020年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
3、2020年3月2日询问笔录;
4、2020年2月27日现场勘查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未经处理废水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