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10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福华汽车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MA6TH9DT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斌
地址:杨陵区东环线中天致达院内
2023年5月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房喷漆作业期间,未开启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违法行为取证照片;
3、2023年5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14号)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4.“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处罚幅度 0.2-1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