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48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存国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2023年5月5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油汽三次回收系统未正常运行,累计显示运行时间仅3小时。2023年5月6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加汽油过程中三次油汽回收装置未能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5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3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13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