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下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注销医疗机构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人 |
1 |
王映钧内科诊所 |
PDY70647761110117D2112 |
杨陵区博士路中段 |
王映钧 |
王映钧 |
杨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