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
政策标准: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随国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1)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即: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即: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10%×(实际军龄-2)。
(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10%领取。即: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经助金×10%×实际军龄。
(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因个人原因超过本期服役年限滞留部队(院校)的时间,不作为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增发年限。根据陕民发〔2014〕24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冬季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增补比例由原5%提高至10%。直招士官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由5%提高到10%给予增发”。
申请程序:正常退役,完成退役报到,经审查合格后于次年8月份之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资金发放途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个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承办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87012346